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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天水日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何慧娟】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法庭日前开庭审理了一起房产交易过程中单方毁约的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2022年3月,经房屋中介介绍,购房人王女士与出卖人杨先生签订《代收定金同意书》,约定房屋交易总价40万元,中介收取王女士定金2万元交予杨先生。三方约定于4月7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但到期后,杨先生认为房子卖得便宜了,便以妻子不同意出卖房屋为由一拖再拖,后向王女士告知房子不卖了。一个月后,向王女士退还了定金2万元。王女士认为按照双方约定,杨先生应向其双倍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无果,王女士遂起诉到法院。
法庭审理后认为,《代收定金同意书》中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若买方违约,定金不予退回,若卖方违约,退回双倍定金”。办案法官表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法庭判决杨先生向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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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30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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