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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9月23日讯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监管部门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新华保险将聚焦保险消费、服务全流程环节的各个场景,精心编写消费风险提示案例,定期发布“以案说险在身边”消费风险提示,重点面向老年人、年轻人、新市民和特殊人群,聚焦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观念,提示广大消费者维护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提醒消费者提高消费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持续加强消费风险提示力度,帮助消费者远离欺诈、误导、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侵害。新华保险以实际行动构建和谐健康的金融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满意度,着力提升人民群众金融素养。欢迎广大消费者持续关注。
案例简介
2018年3月,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2020年3月,刘先生因个人经济原因,打算暂停交纳保费。保单服务人员多次劝阻无效后,提醒刘先生如果不按时交费,保险合同将在宽限期后进入失效状态,期间出险是无法申请理赔的,并告知了刘先生办理保单复效的相关时限要求和注意事项,刘先生表示了解,此后并未继续交纳保费。2020年5月,保险合同过了宽限期后进入了效力中止状态。
2021年,刘先生想起了这份已失效的保险合同,便到保险公司了解合同状况,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讲解下,刘先生表示愿意办理复效手续并继续交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再次提示刘先生办理复效需要填写健康告知,有可能需要体检,刘先生这才真正意识到保险合同失效的风险。
经过沟通,刘先生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了复效申请,如实进行了健康告知,并补交了保费,经过审核,刘先生顺利恢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本案中,刘先生由于在保险合同宽限期内未交纳保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对于涉及人身健康或生命的保险合同,投保人申请保险合同复效时,需要配合保险公司重新如实填写健康告知,若健康状况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保险合同复效或是需加费后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消费风险提示
新保侠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消费者应关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障期间、交费时间、宽限期及保险合同复效等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解自身权益。
2.为了更好地享有保险保障,消费者应按时交纳保费,若因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在保险合同对应交费日交费,也应尽量在保险合同的宽限期内交费,避免合同效力中止。
3.根据投保的保险产品的种类不同,一般来说,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时保险公司会重新对被保险人进行健康评估,复效后重新计算“观察期”,在复效后一定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通讯员 邹娜)
责任编辑: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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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3 2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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