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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康慧盟 通讯员 王群
【案情】
孙某、田某于2022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23年5、6月份因不和分手。在恋爱期间孙某为田某花费7500元左右,用于恋爱期间吃饭、购物的花费。另查明,孙某在与田某恋爱期间,对田某系有家庭、有孩子的家庭状况知晓。
孙某认为,其与田某属于有条件性质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给对方的钱,在深入接触后,孙某发现田某已经结婚,田某也愿意离婚与孙某结婚,且继续向孙某索要钱财,并且其不属于具有特殊数字意义的钱财,因此孙某起诉要回案涉款项。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孙某在明知对方有家庭,与其恋爱并不会有结果的情况下仍然同其确定恋爱关系,本身已违背公序良俗,且孙某诉请的款项,经查均用于了其与田某在恋爱期间的相互转账、购物、吃饭等日常消费,其行为系自愿而实施,是为巩固感情的一种示爱赠与。且涉案款项是在合理范围的财务支出,符合日常消费。故对孙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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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7 1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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