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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杭州日报
直播再发达 消费者的“脸”还是应该自己说了算
本报评论员 王俊勇
在外面吃饭、理发的过程,都被商家通过网络进行直播了?近段时间,众多消费者表示自己或家人遇到了类似情形。对此,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明确指出,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公开其视频,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的加速融合,很多商家也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揽客。这样的思路没有问题,甚至可以说是紧随时代的步伐。但是,商家通过直播引流,不等于什么内容都能播,更不等于可以实时传播店内消费者的行为动态。商家直播店内消费者的动态,泄露了消费者的肖像、地理位置等隐私信息,给消费者带来困扰,严重的还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风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网络直播,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可能有商家会认为,店铺内本来就是公共场所,消费者的行为可以被公开。这样的想法存在偏差。商业经营场所固然是公共场所,但在这些场所内,消费者的活动只能被同一空间的其他个体知悉。如果商家把消费者的活动通过网络进行直播,就会让更多不特定的人获知消费者的活动情况,扩大了知悉的物理外延。这样的行为,显然既不符合道德伦理,更有违法律规定。
商家想要网络流量,这无可厚非。不过,网络流量只应该来源于自身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不是商家的“广告板”和“引流工具”。面对部分商家的“流量冲动”,网络平台应该守好第一道关口,有义务对用户传播的内容进行把关审核,不能“照单全收”。对于那些侵犯个体肖像权的、未经当事人同意的直播内容,网络平台有责任进行阻止。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巡查,及时叫停违法行为,同时简化、完善消费者维权程序,保护好公众的隐私等合法权益。
现在几乎人人都有摄像头,都能拍摄、直播。但是,技术上的便利不等于法律上的权利。商家要端正自己的心态,不要总想着把消费者当成“流量变现”的渠道。直播消费场景可以有,侵害消费者权益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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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0 08: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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