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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3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颖)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促进林权价值增值的通知》,明确了林下经济不动产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材料、登记发证、抵押融资职责分工等内容。
根据《通知》,利用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要具备7种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通知》还明确,对于发展林下经济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登记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填写不动产权证书并颁发给权利人。
在抵押融资方面,《通知》提出流入方取得林下经济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融资,由抵押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应全面审核原流出方、流入方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抵押、查封等登记状态,以及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情况,审核发现林权已存在抵押权或被查封的,应及时告知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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