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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资料图片)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属于诺成合同,即只要当事人意见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现实生活中,既有把钱物赠与外人的,也有父母将财物赠与孩子的。那么,赠与合同成立甚至在赠与物的权属已经转移后,赠与人还能反悔吗?
答应捐赠敬老院钱款,捐赠计划可否取消?
因自然灾害,久阳敬老院受损严重,该情况经当地新闻媒体报道后,爱心企业积极伸出援助之手,其中,某公司愿意捐赠30万元用于敬老院房屋的修缮。在记者、街道干部的见证下,该公司总经理与久阳敬老院签订了捐赠协议。可半个月过去了,敬老院也未收到钱款,于是就找上门询问,不料总经理说由于其他领导的反对,公司已研究决定取消捐赠计划。那么,久阳敬老院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捐赠义务?
点评:该公司不得擅自取消捐赠计划。《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属转移之前,可以无理由的撤销赠与。但是,该条第二款又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不得任意撤销。
本案中,某公司承诺向敬老院捐赠爱心款项,双方也签订了捐赠协议即赠与合同,而且这种赠与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因此,该公司应当兑现承诺,不得任意反悔。鉴于该公司肆意反悔捐赠协议,久阳敬老院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该公司履行赠与义务,给付捐赠款项。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否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小庞于2021年8月考取北京某大学,因父母无力供养其上大学,于是准备放弃学业。私企老板汪某得知后主动伸出援助之手,表示其公司愿意无偿资助小庞完成4年大学学业,每年2万元。头两年汪某的公司共向小庞交付了4万元。后来,汪某的公司因严重亏损、经济状况恶化,于是就决定取消对庞某的资助。那么,小庞可以要求汪某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吗?
点评:小庞不可以要求汪某的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向受赠人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的财产之权利尚未转移或尚未完全转移。第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出现明显恶化的状态。第三,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就是说,赠与人若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或者无法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是否属于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均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本案中,汪某公司的情况与上述规定相吻合。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高某和蔡女士婚后的第三年,蔡女士生了个儿子,高某甚是欢喜。为表示感谢妻子,高某将一套个人名下的房子赠送给妻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可是好景不长,随着孩子长大,高某发现儿子长得既不像爸也不像妈,于是起了疑心。后经亲子鉴定,证实该孩子并非高某亲生。高某认为,妻子隐瞒婚内出轨怀孕的事实,还骗怀的是自己的孩子,导致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赠与其房产,应该可以主张撤销赠与,收回房产。那么,高某若就此诉至法院,法院是否支持其请求呢?
点评:高某可以请求撤销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就是说,赠与合同成立后,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属于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发生了权利转移,只要出现了上述法定的事由,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其中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认定,主要考虑受赠人侵害行为的结果,而一般无需考虑受赠人的主观状态。
本案中,虽然高某已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妻子蔡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蔡女士婚内出轨怀孕生子,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严重侵害了高某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某若起诉请求撤销赠与、收回房产,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判决予以支持。
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可否反悔?
李女士与梁某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把他们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领取离婚证后,梁某开始反悔,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并声称房产未变更登记前,法律允许撤销赠与。那么,梁某现在能反悔吗?
点评:梁某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规定只是针对赠与合同而言的。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赠与合同的性质并不相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围绕着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的一个利益平衡的书面协议,其中涉及的房产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而且,在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任意撤销房产赠与条款。
本案中,李女士与梁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离婚协议已生效的情况下,梁某无权撤销房产赠与条款。如果梁某仍拒绝过户,李女士和女儿可以到法院起诉梁某要求其配合过户。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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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5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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