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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在其女朋友陈某家居住期间,在陈某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陈某父母的支付宝分别绑定陈父的工商银行卡、贵州农信卡、陈母的农业银行卡,后孙某通过登陆陈某父母的支付宝账户多次对两人银行卡内资金进行盗用。经查,被告人孙某共计盗用陈某父母银行卡金额为52717.15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52717.15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二被害人损失52717.15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
法律的底线不可以触碰,莫要因一时的贪恋,被金钱迷失了意志。靠盗窃发财致富不可取,不可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最终追悔莫及。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自身防盗意识,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切勿疏忽大意,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来源: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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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5 1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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