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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 颜东岳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员。半年前,我在车间检查时,发现肖某工序操作不当,当即要求纠正。见肖某不服,我又对其进行了批评。双方发生争执后,肖某突然抄起身边的扳手将我打成重伤。面对我要求给予工伤待遇,公司却一口拒绝,理由为我是与肖某斗殴所伤,肖某也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何况我可能存在方式不当之处,故我不构成工伤。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构成工伤。
一方面,你当时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即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应当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要件,且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你在车间检查时,发现肖某工序操作不当,当即要求纠正并对其进行批评,继而发生争执,明显表明你始终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你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虽然“履行工作职责”不应当允许或鼓励采取争吵和打架的方式解决工作纠纷,但毋容置疑,你的伤害后果是工作原因与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共同所致,其中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虽是直接原因,但你受伤与工作原因之间亦具有因果关系,不能将你打伤归因于私人恩怨而否认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再一方面,处理方式不当不能否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你与肖某因工作发生争执后,双方未能冷静处理确有一定过错,但你的过错并不在上述的之列,这也决定了不能因此否认你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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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8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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