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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涉及家风文明、职场文明、婚恋文明、出行文明等方面。
案例一
父母为规避支付抚养费放弃继承
孩子有权请求确认放弃继承无效
——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蒋某为梁某宸父亲。2017年,蒋某与梁某宸母亲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其从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梁某宸年满十八周岁止。蒋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经两次强制执行,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蒋某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蒋某父亲已于2016年11月离世,后该房以210万元售出。按理蒋某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某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梁某宸母亲申请调查令后得知,蒋某与母亲早在2018年1月已公证放弃继承,上述房屋50%产权份额由蒋某姐姐一人继承。梁某宸起诉请求确认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审理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损害了未成年子女梁某宸的利益,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
养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本案中,审理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恶意放弃继承、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说不,维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有助于引导父母自觉履行抚养教育职责。
案例二
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
企业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张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张某原系某人才服务公司员工,后拟跳槽至某科技公司。经过前期接洽沟通,张某收到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载明录用张某担任财务经理及相应薪资待遇、报到时间等。该通知还要求张某报到时提供原用人单位离职证明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张某收到该邮件后即回复“收到”,次日向原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某科技公司告知张某因出现财务问题取消录用。张某以某科技公司取消录用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起诉请求其赔偿损失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2万元。
典型意义:
张某基于对某科技公司《录用通知书》的信赖才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某科技公司取消对张某的录用,导致其失业并产生损失。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损失,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重信守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
劳动者有职场性骚扰行为
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吴某诉广东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吴某入职广东某食品公司任餐厅服务员,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具体内容,并明确性骚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吴某已在确认阅读和理解员工手册全部内容的声明信上签字。5名员工的面谈记录显示吴某对女员工有不当行为。吴某本人在面谈记录中承认休息时将头靠在女员工陈某身上,受到陈某责骂。公司以吴某在职期间多次对女员工进行性骚扰、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吴某申请仲裁,以广东某食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及失业岗位补贴。仲裁裁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请求,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广东某食品公司补偿3个月工资、1个月经济补偿、中老年从业人员岗位补贴3200元及利息650元。
审理法院认为,广东某食品公司提供的女员工面谈记录、视频及吴某面谈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吴某存在多次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了广东某食品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广东某食品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辞退有性骚扰行为的员工,及时保护受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审理法院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用人单位管理行为,既保护了受害职工权益、维护了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隐瞒已婚从恋人处获大额转款应依法返还
——肖某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周某与案外人王某于1992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姻有效。2012年5月,肖某与周某通过某婚恋网相识恋爱。周某的注册信息显示其婚姻状态为离异,有小孩由其抚养。2019年,双方分手,共同确认在扣除500元以下和明显带有赠与性质的转账后,肖某向周某多转账24万元。肖某与周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肖某表示如果知道周某已婚就不会与其交往,认为自己受骗,要求周某还钱。周某主张肖某基于恋爱关系向其赠与案涉款项,不应返还。肖某起诉请求周某还款24万元及利息。
审理法院认为,周某隐瞒自己的婚姻关系,与肖某恋爱并取得案涉款项的行为,不仅欺骗肖某感情,损害肖某利益,还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无证据证明肖某明知周某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仍愿意继续同周某交往,相反,肖某举示的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周某处于已婚状态后未再同周某保持恋爱关系并要求周某返还款项。故判决:周某返还肖某24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正确的婚恋观是家庭和谐、社会安定的基础。隐瞒已婚事实通过婚恋网站与他人恋爱、收取他人大额转款,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
案例五
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
公共场所方面无过错不担责
——郭某诉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2024年1月,郭某在上海浦东某餐厅用餐结束后步行离开,在餐厅外的台阶区域不慎踩空摔倒。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显示,郭某从出现在画面中开始,就一直在低头看手机。监控画面中未见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未见积雪、积水、冰冻。事发十天后,郭某自行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郭某认为餐厅经营者某餐饮公司和餐厅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企业某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修复,导致其摔倒受伤。郭某起诉请求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郭某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给自己制造安全风险。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郭某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郭某在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不能预判也无法控制。郭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郭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手机极大方便了人们生活,也产生了“低头族”。因持续低头看手机而踩空摔伤,应当自行担责,而不应无端向他人追责。本案中,审理法院查明郭某踩空摔伤系其走路时一直低头看手机所致,与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无关。既向动辄将自身损害归责于无关他人的不当行为亮明态度,也明确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坚决杜绝“和稀泥”做法,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和自我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 据最高法新闻局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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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12-17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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