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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和廷杖,这两种刑罚听起来好像都是用大棍子(杖)打人屁股,其实差别大了!简单地说,就是一个是有法可依的处罚,另一个则是根据天子的心意随意杖责大臣而已!
所谓“杖刑”,其最早成型于隋朝的《开皇律》。当时的皇帝——隋文帝杨坚,有感于南北朝时期各国刑罚不一,又失于严苛,于是对刑罚作出了大幅度的削减,把持续了数百年的鞭刑改为了杖刑,并将其纳入五种基本刑罚之一(笞、杖、徒、流、死)。
《开皇律》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个核心要素就是它确立了所谓“封建五刑”的基本概念。此后的历朝历代,无论是唐、宋、明,还是辽、金、元、清,都基本沿用了这一法律理念。秦汉魏晋以来的各种骇人听闻的刑罚,就此退出了正式的司法体系之中。
但是,封建王朝里,雷霆雨露莫非天恩。所谓司法还是要人来执行,更何况还有一个绝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皇帝存在。在明朝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以锦衣卫、东厂和廷杖为代表的皇家私刑。
洪武年间所制定的《大明律》,在刑罚上延续了《开皇律》的五刑体系。但是,喜欢不走寻常路的洪武皇帝当然不可能满足于此。对他来说,法律不过是任由他心意玩弄的玩偶而已。
在朱元璋当政期间,他自己亲手鞭死了功臣朱亮祖父子,首开明朝皇帝法外用刑先河。随后设置的锦衣卫以及镇抚司,更是明白无误地宣告了皇帝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威。
尽管晚年的老朱也颇有失悔,还亲手废除了锦衣卫,但是潘多拉的盒子已经打开了。朱棣篡位以后,不仅复活了锦衣卫,还为了防范锦衣卫而增设了东厂。厂卫制度就此成为了具有鲜明的明代特色的特务制度。
而廷杖,也就成了这种制度的典型特色——大臣们有了问题,不经司法机构审判,只需要皇帝一张二指宽的条子,就可以当庭按倒,脱掉裤子打屁股。从魏晋以来崇尚文化、尊重士大夫的传统何存?更有甚者,武宗、世宗两朝,动辄几百人几百人的廷杖,这样的处罚,还有什么国家大臣的尊严可言?臣子们,岂非是皇家的一条走狗而已?
尽管封建法律之中,主张为一部分人法外开恩的“八议”制度并不可取,但是没有司法审判就处刑的方式就更应该被取缔。从这个角度来看,廷杖制度,堪称是中国司法历史的一个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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