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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京九晚报
近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调解一起狗伤人案件,被告狗主人侯老太太一次性赔偿给受害人原告孙某3000元医疗费。
原告诉称:2022年9月28日8时许,我骑着两轮电动车去上班,路过被告家门口时,一只狗从被告家里猛地窜出来,撞倒了我的电动车,我倒地受伤,站不起来。我住院治疗,医药费花了5870元。被告迟迟不给我赔偿,特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案件分到城郊法庭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标的较小,为了早日平息纠纷,第一时间给被告侯老太太打电话,了解情况。侯老太太说:“不是俺的狗撞的她,而是她骑车过快,俺的狗躲闪不及,被她撞瘸了腿,现在还没好呢,她也有过错,我还想让她赔偿我的狗呢。”
由于事发地没有监控录像,原被告各说各的理,很难还原事情真相。承办法官对被告说:“养狗不拴绳,现在狗伤了人,狗主人就要负赔偿责任。”因为被告行动不便,承办法官把原被告双方家人叫在一起,组织调解。考虑到被告年纪较大,挣钱不易,在法官释法析理,耐心调解下,被告愿意赔偿原告3000元。原告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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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3 05: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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