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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宠物电梯内咬伤人引纠纷
法官:宠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杜秉琛
如今,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而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因宠物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
2022年6月的一天,陈伟(化名)带着他的宠物犬进入小区电梯,此时电梯内只有阿花(化名)和她的丈夫。谁知,未牵绳的宠物犬突然冲向阿花……等陈伟控制住宠物犬时,阿花的左腿已经被咬伤了。
事情发生后,陈伟在阿花家属的要求下,陪同阿花前往疫苗接种点接种狂犬疫苗并垫付疫苗费用。之后,双方因后期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费用产生分歧。陈伟认为,他带着阿花第一时间接种了疫苗,后期产生的费用与自己无关。
阿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陈伟起诉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要求陈伟赔偿她的各项损失。
【调解】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加之案件法律关系较为清楚,了解到症结所在后,承办法官开展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后,陈伟向阿花诚恳地写了一封致歉信,看到陈伟的诚意后,阿花也表示谅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陈伟也明确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会切实担负起看管宠物的责任,提升文明养犬意识,避免宠物伤人。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大伟作为伤人动物的饲养人,因他管理不善致其伤人,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对动物伤人案件有明确的规定。如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也包括遗弃、逃逸的动物在此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等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则包括,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动物被咬伤,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甲人挑逗乙人的宠物犬致丙人被咬伤,丙可以向甲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乙请求赔偿。乙赔偿后,有权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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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0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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