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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执行车辆消失两年,找到时才知道原来早已被转卖。申请执行人要求返还车辆,买受人称车辆为购买所得拒绝返还,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发现被执行车辆
“叮铃铃……叮铃铃……”
3月29日22时许,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十里铺法庭法官马晓斌的手机铃声响起,电话那头是他承办的一起强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原来,2022年,马某从谢某处租赁了一辆轿车,合约到期后,马某却迟迟不归还轿车,最终双方因车辆租赁纠纷闹上法庭。城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马某向谢某返还租赁车辆并支付租金。但是在判决生效后,马某迟迟不履行判决,随后,谢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就在此时,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得知,马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期间,需要返还的轿车下落不明,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这不是我之前租出去的车吗?”今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谢某在西宁市某街道发现轿车,拦停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派出所民警了解清楚状况后将双方当事人连同涉案轿车一并移交至城东区人民法院,并联系到承办法官。
原来,在马某入狱前,已经将轿车以11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马某某,此后轿车一直由马某某使用,至今已近两年。
车辆归属引争议
本案中,车辆买受人马某某虽然支付了11万元,轿车也已经使用了近两年,但当原车主谢某出现并主张权利时,马某某的权利如何保障?
谢某认为轿车原本就是自己的,当时租赁给了马某,法院判决让马某交还轿车后,马某一直拒不执行,直到轿车下落不明,现在轿车找到了,应该收回。
马某某则表示,轿车是从马某手中购买的,当时根本不知道租车一事,且已付钱完成交易,轿车就属于自己所有,拒绝返还轿车给谢某。双方之间争议很大,都觉得车辆应当归自己所有,矛盾一触即发。
马晓斌说:“谢某是主张自己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马某某是善意取得财产,这时返还原物请求权就和善意取得制度擦出了‘火花’。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强行将轿车从买受人马某某手中扣押并返还给原车主谢某,很容易激化矛盾。”
可通过执行异议解决纠纷
面对原车主谢某和车辆买受人马某某之间的争议,承办法官一边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一边向买受人马某某告知其主张权利的途径:“法院扣押车辆后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你自身的损失可以起诉出卖人马某要求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马晓斌说。
依法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侵犯物权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物权保护,那么善意取得能否对抗返还原物请求权?
马晓斌解释:“马某某想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对抗原车主谢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善意’,即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仔细核查了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随车手续,是否要求出卖人出示车主授权书等等。明知卖方对车辆不具有处分权仍完成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是‘善意’,这时无权处分的出卖人往往也会下落不明,最终造成买受人财物两空的重大损失。”
随后,马晓斌告知双方轿车暂由法院扣押,限买受人马某某于7日内提出执行异议,逾期不提,轿车将返还给原车主。通过上述方法,双方都接受了轿车暂时由法院扣押保管的决定。对于轿车的最终去向,还需要通过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之诉的程序解决。目前,案件正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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