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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环境报
◆刘恺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种类型。在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对公民(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的认定并没有太大困难,但对“其他组织”的认识还存在一定模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是否属于“其他组织”的判断,直接决定着拟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时“较大数额”的起算点是5000元还是20万元,进而决定了当事人是否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在平衡执法效率与程序正当的关系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精准界定处罚对象是否属于“其他组织”。
那么,究竟“其他组织”是什么?具体包含哪些类型?综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其他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
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常见的“其他组织”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综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以上类型的“其他组织”拟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数额不到20万元时,无须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长丰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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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1 05: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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