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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德茂清山自行车修理部(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被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据了解,北京德茂清山自行车修理部销售的三种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控制系统(过流保护功能)、充电器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尺寸限值、电气装置(短路保护)存在问题。如果电动自行车上述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在充电时及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或存在驾驶安全危险。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第一辆电动车名称为:自由行CZYMH;规格型号:TDT634Z。该车同一产品共进货3辆,库存3辆,每辆进价1800元,售价1850元,被抽检公司买走1辆,封存店内1辆,被厂家召回1辆。第二辆电动车名称为:五星钻豹ZUB; 规格型号:TDT393Z。该车同一产品共进货3辆,库存3辆,每辆进价1150元,售价1350元,被抽检公司买走1辆,封存店内1辆,被厂家召回1辆。第三辆电动车名称为:铃王;规格型号:TDT094-1Z。该车同一产品共进货2辆,库存2辆,每辆进价1300元,售价1500元,被抽检公司买走1辆,封存店内1辆。因此电动自行车共计8辆货值金额12600元,销售3辆违法所得4700元,封存店内3辆,召回2辆。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自行车修理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其罚款3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700元以及没收非法财物。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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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4 1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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