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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案件,涉案2人均被判处刑罚。
2022年10月某晚,王某、米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使用弹弓、钢珠、手电筒非法猎捕树麻雀39只、白头鹎10只。2022年11月某晚,王某、米某再次使用弹弓、钢珠、手电、热成像仪非法猎捕雉鸡1只。
经鉴定,白头鹎、树麻雀和雉鸡隶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内保护的野生动物,雉鸡被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目录》每只价值为300元,总价值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王某、米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弹弓等作案工具及49个鸟类冷冻尸体被扣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米某主动向法院缴纳赔偿款15000元,并缴纳了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的费用。
宝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米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三有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的认罪认罚、自首、主动缴纳赔偿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宝坻区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以被告人米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判令被告人王某、米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5000元,用于生态修复。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并将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就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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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8 1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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