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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国际快递丢失 却只赔偿100美元?
浦东法院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判赔人民币4000余元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曹赟娴
“漂洋过海”的快递在运输途中丢失,快递公司却说按照合同只能赔偿100美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对这起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快递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4073.72元。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2个包裹存放于
美国无人仓,无法找回
2021年,案外人给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寄了30个单价299美元的VR眼镜,分5个包裹从美国寄往上海。然而,因寄件人未能提供出口报关单的必要信息,快递公司将包裹退运,但寄件人却并未收到。
后经原告与快递公司调查协商,最终3个包裹寄送到原告处,剩下2个存放在美国的无主仓,无法找回。为此,快递公司依据格式条款赔偿了原告100美元。
因不满赔偿金额,原告将快递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起诉至法院。原告认为,两被告擅自处置货物,导致两箱包裹丢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两被告在事前未告知赔付金额最高只有100美元,网页上的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排除了客户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两被告也未尽到提醒义务,故要求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2.7万余元。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本案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两箱货物实际也并未丢失,而是存放在美国的无主仓,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责任在发货人及原告。
法院依据国际公约
判赔人民币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包裹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出发地为美国,目的地为中国,两国均系《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按规定应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同时,该公约规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达成的所有特别协议,其当事人借以违反本公约规则的,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还是变更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均属无效,故本案中《蒙特利尔公约》应强制适用。
关于两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的主张,法院认为,《蒙特利尔公约》并未限定只有托运人才能作为索赔人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而原告系涉案包裹的收件人及账单支付方。在纠纷发生后,快递公司与原告多次联系协商,并赔偿100美元,说明两被告认可其应向原告进行赔付,故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向两被告提起诉讼。
就赔偿责任,考虑到案涉包裹寄送已逾一年,且快递公司也表明无法找回,可以认定货物损失已经实际产生,且该损失由承运人造成。因涉案包裹未进行保价,按相关规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根据判决当日的换算比例,1公斤特别提款权兑换人民币8.94元,本案的赔偿责任限额应为人民币4720.32元,扣除已赔付的人民币646.6元,快递公司还应支付人民币4073.72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陈曦表示,在上海加快建设全球航运和航空核心枢纽的当下,《蒙特利尔公约》作为国际航空领域的基础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适用。本案中,法院对公约的强制适用管辖以及责任赔偿限额等问题作出了准确认定,为同类案件提供了一定参考价值。在此也提醒各位消费者,在进行国际物流运输交易时,一定要严谨细致,并尽量为高价货物购买保险或进行保价,降低运输风险。
据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旨在实现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保障国际航空运费消费者或托运人权益,努力构建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目前,共有139个当事国加入了该公约,覆盖了美国、英国等全球主要航空运输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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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7 12: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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