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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暴力袭警将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0日20时许,城北区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城北区某处有人打架。民警郝某,辅警李某、杨某出警到达现场,在现场询问后发现杨某等人醉酒,便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处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拒不配合派出所接处警工作,并掌掴辅警李某面部、踹击李某左侧腹部、大腿处,咬伤辅警杨某双手,在被民警带至西宁市第二人民院醒酒期间,被告人杨某再次掌掴民警郝某面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悔罪表现,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袭警行为不仅妨碍公务执行,而且侵害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袭警行为亦不能免责,也要承担袭警罪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只有当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却还对其暴力相加,做出袭警行为的才能构成本罪,在客体上,袭警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也侵犯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本罪暴力袭击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而辅警作为警务辅助人员,一般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但正如本案情形,当辅警与人民警察一起执行职务时,仍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面对警察执法时,请多给予理解和支持,切不可罔顾法律,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因一时冲动受到法律的惩罚,得不偿失。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人民警察的负重前行和辛苦守护,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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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3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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