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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左江日报
宁明讯 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爱店人民法庭灵活运用多元解纷机制,联合宁明县峙浪乡综治办、峙浪乡司法所深入基层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成功化解一起诉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据农某祥、黄某红夫妻反映,其邻居农某莲将其种植的甘蔗苗烧毁,并喷洒农药,使其甘蔗地遭到损害。经当地村委、派出所等部门多次调解,均未能调和矛盾。爱店法庭在了解情况后,邀请峙浪乡综治办、峙浪乡司法所前往农户所在村屯进行联合调解。
经核实,种植甘蔗的该块土地使用经营权并非属于矛盾双方,而是分别属于同村村民农某苏和农某爱所有。
黄某红表示,她是在经过农某爱的同意下在农某爱家的土地上种植甘蔗,并取得了一年的收成,但农某莲在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烧毁甘蔗,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要求农某莲赔偿。农某莲则表示,农某苏一直未使用经营该块土地,而她与农某苏从1997年已经协商好,为避免土地丢荒,在农某苏不经营该块土地时,由她免费经营管理该块土地。黄某红未经过她的同意,擅自在该块土地上种植甘蔗,并在其告知黄某红她要继续经营该块土地的情况下,黄某红仍未将土地归还,因此才将黄某红种植的甘蔗苗烧毁,并翻新重新种植其他作物。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向双方分析引起矛盾的主要原因:一是双方对土地使用经营权的流转不规范,虽然农某苏与农某莲双方共同协商在农某苏不经营该块土地的时候,农某莲可以在该块土地上种植作物,但双方并未正式约定好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也未约定农某莲使用该土地的年限,不构成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二是黄某红在未取得农某莲和农某苏的同意下在该块土地上种植甘蔗也存在过错。
在调解员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和调解下,双方均认识到自身行为存在的不妥之处,故双方都做出了让步:农某莲同意赔偿黄某红被烧毁的青苗费以及管理甘蔗所必要的人工费,黄某红也接受了农某莲的赔偿数额,并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矛盾得以化解。
(农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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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3 09: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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