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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监督员工在其办公室装监控,法院: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张贴书面公告赔礼道歉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12-18 09:57:00 来源:九派新闻

案情简述

原告韩某某于2010年5月至2022年4月2日在被告某化学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9年5月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物流主管。

公司为监督员工在其办公室装监控,法院: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张贴书面公告赔礼道歉

2022年1月25日被告将原告安排至小会议室单独办公。2022年3月22日,原告发现在其不知情情况下,被告在小会议室窗户上方安装了1个摄像头,其将该摄像头取下来,几天后发现相近位置又安装了1个摄像头,其将第二个摄像头也取了下来,2个摄像头和其中的储存卡均在韩某某处。

公司为监督员工在其办公室装监控,法院: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张贴书面公告赔礼道歉

被告表示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拍摄原告工位区域,从而发现其是否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原告以被告侵犯其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删除视频及底档,并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接受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同时也享有人格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被告私自对原告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显然超出了正常人事管理的必要限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韩某某的个人隐私。考虑到被告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并结合摄像监控区域位于办公区且所录视频未广泛传播等事实,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以张贴书面公告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驳回劳动者抚慰金等经济赔偿请求。

公司为监督员工在其办公室装监控,法院: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张贴书面公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规范用人单位管理权行使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隐私权益的典型案例。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过度收集使用。本案中,用人单位为加强管理,在工作场所安装摄像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其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在较为封闭的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单独对原告一人进行监控,且未告知监控目的及监控范围,超出了正常人事管理的必要限度,损害了韩某某的隐私权。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区分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界限,有效维护劳动者隐私,让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法官心语

公司为监督员工在其办公室装监控,法院: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张贴书面公告赔礼道歉

王同顺

天津三中院民一庭一级法官

隐私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受他人刺探、侵扰、泄露和公开的重要人格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虽受单位管理,但享有隐私权益依法不受侵害的权利。用人单位收集、管理、使用个人信息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经劳动者同意,超出人事管理合理限度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属于对劳动者个人隐私权益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征得原告韩某某同意、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独立办公区域内安装摄像头进行单独监控,对个人影像、私人活动、私密信息的采集、传输及处理显然超出了人事管理的必要限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同时考虑到监控视频并未扩散,本着缓和双方矛盾的原则,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劳动者抚慰金等经济赔偿请求,用人单位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以张贴书面公告的方式赔礼道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良性关系,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本案,引导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中注重保护个人隐私,避免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倡导用人单位构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与劳动者共建和谐、融洽的用工关系。

专家点评

公司为监督员工在其办公室装监控,法院: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张贴书面公告赔礼道歉

王春梅

天津法学会民法分会副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大数据时代、信息时代,人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面临越来越多的困扰和泄露风险。生活中如此,工作场所亦然。本案是人民法院规范用人单位管理权行使限度,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基于人事权固然有权对员工的工作状态进行监督管理,但应当限于必要、合理范围之内。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未通知和告知的情况下,对韩某某单独办公的区域进行监控,显然超出了正常人事管理的必要限度,从而对韩某某的隐私权构成侵犯,并造成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紧张。法院在认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不仅尊重和维护了劳动者的隐私权,也有效修复和谐劳动关系。当然,本案也提醒每个民事主体、每个劳动者都要关注和维护自身的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也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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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8 12: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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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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