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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天山网
天山网讯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月15日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提出获奖组织使用新疆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新疆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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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8 1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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