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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嘉峪关日报
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杨丹晨)物业服务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社会安定、百姓福祉。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开始施行。
据了解, 2022年,为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市委同意,将《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交由市政府起草。2022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项目交办会,启动《条例》的制定工作。2022年8月,市政府提请审议《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条例》,并报请市委审定。按照立法程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三次审议,2022年12月20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3月30日,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采用章节式体例结构,共七章75条。包括: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与监督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规定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市政府加强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物业服务管理各项工作,推进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市场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还明确物业服务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对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程序、决定事项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选举、备案、职责、运行、换届及监督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临时机构,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条件、构成及运行程序,充分保障业主权益。
同时,《条例》建立了物业服务管理考核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细化完善了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规定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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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5 05: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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