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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曾显国
“多亏我们及时执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才能收到货款!”3月27日,吴某向宁化县法院执行庭法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吴某向张某购买120台电脑显示器,每台约定价格为845元。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期后,张某迟迟未出货,吴某遂要求张某退还自己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因多次追讨货款未果,吴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张某应退还吴某货款101400元及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案件金额不大且张某年纪尚轻,具有一定履行能力,遂多次联系张某,给其释明拒不还款的法律后果,但其屡次以现无工作收入且需要抚养孩子为由拒不还款。基于张某的履行意愿和还款态度,因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今年3月上旬,宁化县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执行决定书贴至其现居住的家门口,并告知张某和其父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张某承诺一周时间内筹款,并请求执行法官做工作,希望申请人吴某能放弃要求给付资金占用费的主张,届时将尚欠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申请人吴某同意放弃要求给付资金占用费的主张。在承诺的一周时间内,张某将所欠全部款项转至法院账户,由法院转至申请人吴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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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2 0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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