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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郴州日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黄进东)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生意置气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曹某与邹某的两家店面相邻。2022年1月的一天,因邹某在清洗店面门面墙壁时,不慎将污水溅到隔壁曹某摆在店门口待出售的铁锅上。曹某为此恼怒不已,用粗俗的言语进行辱骂。邹某亦不示弱,反唇相讥。两人不顾围观人员劝解,长时间辱骂后,邹某按捺不住冲进曹某门店内殴打了曹某,造成曹某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与邹某两家店面相邻,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邹某清洗店面墙壁之时应注意别处干燥整洁,避免将污水溅到别处店面;面对飞溅至自家待售铁锅的污水,同为生意人的曹某亦应用文明语言提醒邹某注意。曹某用粗俗的语言羞辱对方,从而引发双方对骂,是本案发生的起因,曹某在本案中有过错,酌定承担40%的责任;邹某在发生争吵时,未采取冷静、适当、合法的方式处理,而是采用推搡、殴打等暴力方式,且导致曹某受伤,存在较大过错,酌定承担60%的责任。据此,该院依法判决邹某承担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计1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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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7 05: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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