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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用中国(河北承德)官网消息,2026年1月28日,因未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动火审批制度,导致施工现场引发火灾,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兴隆县消防救援大队处以罚款1万元。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
具体来看,文号“兴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兴隆县兴隆镇中兴路月明花园小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1号楼施工现场楼顶发生火灾,由于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动火审批制度,且动火作业过程中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导致防水施工作业人员使用喷枪不慎引燃1号楼楼顶北侧彩钢板泡沫夹芯引发火灾,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图片来源:《河北省消防条例》
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兴隆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
天眼查显示,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是一家以从事建筑安装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2523万元(约1.25亿元)。
来源:信用中国、天眼查
联系方式:hbpd@eastdaymai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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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6-02-05 1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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