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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逮了只野兔、抓了只野鸡吗,怎么还就犯法了?”
“是的,你们涉嫌非法狩猎罪,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根据你们的犯罪情节轻重和认罪悔罪态度,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你们作出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这是今年元旦前夕,兖州区人民检察院在田间地头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的一个镜头。
原来,冬闲无事的张某某、龚某某等三人在未取得猎捕证和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某社区附近的树林内,利用拦网和灵蹄犬进行狩猎活动,共猎获草兔、环劲雉各一只。三人将猎物装进尼龙袋之际,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当场取证查获。经鉴定,三人猎获的草兔、环劲雉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通过这件案例正是向群众普法的好机会。
“咱兖州区人民政府早在2019年6月12日将本行政区域列为禁猎区,全年禁猎期,禁猎工具包括犬捕、网捕等工具和方法,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常见的有麻雀、青蛙、野兔、野鸡和各种蛇类等。”检察官们为群众现场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我们懂了,认罪悔罪,再也不干这违法犯罪的傻事了。”面对张某某等三人现场认罪悔过,围观群众纷纷议论:过去捕猎的野兔、野鸡都是很寻常的野生动物,在农村也是常见的事,没想到现在已经触犯刑法。检察官们趁热打铁、因势利导,针对不少村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了解的现状,他们“诉源治理”,以“身边人说身边事”“以案明法”,对群众讲解非法狩猎的情形和法律后果,引导群众积极提供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线索,呼吁群众共同参与到维护生态环境的活动中,切实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们将推行‘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新型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让‘常识性法律’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努力形成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新格局,切实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表示。
通讯员 杨晓青 王洪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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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8 1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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