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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记者从无锡法院系统获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出该市首份违反“人格权保护禁令”处罚决定书,对一起违反人格权保护禁令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苏某与李某系老乡,在做生意过程中相识,在2017年左右李某与苏某所在公司产生经济纠纷。李某径自认为苏某欠钱不还,遂多次前往苏某老家,通过张贴其自行制作的“借条”、泼洒黑漆等方式催讨欠款,并在其个人抖音上发布了损害苏某名誉的相关视频。
苏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并且侵犯了他的名誉,因此以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此外,苏某申请了“人格权保护禁令”。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确系对苏某的名誉以及正常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符合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法定条件,遂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人格权保护禁令,禁止李某作出张贴字条以及在网络平台上侮辱、诽谤苏某的行为。
2022年10月,滨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造成苏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然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却无视禁令,又在其个人抖音上发视频并配文侮辱、诽谤苏某,该视频经过大量点赞、评论、转发。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格权保护禁令,触犯了公民遵守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底线,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应当予以惩戒。因此,滨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李某罚款1万元。李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懊悔不已,立即联系法院缴纳了罚款。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人格权保护禁令”是《民法典》创设的重要制度,其本质上是申请人诉诸公权力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该案中,李某认为对苏某享有债权,可采取诉讼手段主张自己的权益,李某在与苏某的经济纠纷法律事实尚未缕清认定的情况下,采取过激的行为损害苏某的个人名誉,法院作出人格权保护禁令后,李某拒不执行生效裁定,进一步造成苏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观恶意较大。
法官称,人格权保护不应当停留在发布禁令、司法文书等表层面,对于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治时代,每个民事主体都应规范自身行为,依靠人格攻击来损毁对方的做法只会害人害己。尊重他人人格,也是对自我人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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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1 0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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