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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 林 露)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这6项税务证明事项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其中与市民们息息相关的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均可用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分别可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据了解,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是指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需注意的是,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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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7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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