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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双版纳报
本报讯(通讯员 蔡兴道)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唐某某在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并在宣判后对其决定逮捕。
2022年5月1日晚,唐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勐往乡坝伞村沿勐海县八公里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勐海乡好宜多超市附近停车时,车辆发生后溜,撞到后方停放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后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唐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1.44mg/100ml。唐某某因涉嫌醉驾被勐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8日下午,唐某某再次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勐海镇回龙卡村往勐海县5公里搅拌站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搅拌站门口处实施右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唐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3.98mg/100ml。
勐海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在无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首次醉驾通常对驾驶员取保候审并适用缓刑,帮助他们矫正犯罪行为。但并不是被取保候审就万事大吉,如存在再次醉驾等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相对较高等情节的,则不宜再适用缓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驾驶员应遵纪守法,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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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4 1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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