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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羊城晚报

购房者要学会在阳光家缘查阅楼盘预售情况 阳光家缘截图
文/羊城晚报记者 陈玉霞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因违规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广州嘉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
该信息显示:逸合商务中心项目,行政相对人为广州嘉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因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规收存商品房预售款,被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注销该公司开发资质。
已受到行政处罚的逸合商务中心,目前处于什么状态?
查阅阳光家缘可见,该项目主要呈现了两大问题。一是已经获得预售证的3栋楼宇(1-3栋),所有单位已经售完,但房源信息仅显示“已备案”,尚未有一套单位顺利过户。该批预售证最早的获得时间为2018年9月,批准预售产品为层高5米、面积四五十平方米的三房公寓,总价200万元内。二是余下的两栋单位(4栋、5栋)超600栋单位处于“未纳入预售、查封”状态,按照相关规定,此批房源须解封后才能继续交易。对于此类房源,购房者需要特别留意。
据了解,广州市实行商品房预售款全额全程监控制度始于2006年,此举是为防止开发商挪用预售款,防范商品房烂尾。至2007年,广州已有470个商品房项目被纳入监控系统,这些楼盘每套商品房每期应缴售楼款的时间及金额,全被实时监控。彼时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控,最主要的目的是在项目竣工之前,保证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做到专款专用,防范预售商品房“烂尾”的风险。
根据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修订,于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同样强调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与银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商品房项目主体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之前,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购房者购房时,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到期应付的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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