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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案件,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2年11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当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胡某某带至医院准备提取血样时,胡某某逃跑,逃跑后执勤民警前往胡某某家中并未找到其人,且胡某某电话关机。2022年11月19日,胡某某自行来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孙文博 雷霞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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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7 0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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