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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电力报
记者杜明俐
本报讯 (记者杜明俐)近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监测周期。在煤炭市场平稳运行时期,开展常规监测,生产、消费环节价格均按周报送,相应的生产、销售、库存量、到货量按月报送;煤炭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启动应急监测,相关指标报送频率根据需要相应提高。
《通知》明确,调查对象综合考虑生产规模(煤炭年产量30万吨以上)、产品结构和企业性质等,同时选定13家企业作为调查样本,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煤炭生产企业基本信息、产销情况和生产成本情况等。
《通知》要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切实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存在延迟报送、无故停报、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经提醒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将视情采取约谈提醒等措施,并根据《价格监测规定》等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及特定企业商业秘密的煤炭价格监测信息,未经脱敏处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以报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表为基本依据,认真填报煤炭生产成本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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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8 06: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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