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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没开朋友圈导致新工作的“offer”没了
公司要求应聘者开放微信朋友圈引争议
资料照片
■事件回顾
最近,一则“因为朋友圈新工作的offer没了”的话题引发关注。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消息称,自己成功应聘上某公司的新媒体运营岗位,本来“offer”已经到手,第二天就可以入职了,但当公司提出想看自己的朋友圈,而自己早就将朋友圈功能关闭后,被公司告知不予录用。
该网友的经历并非个例,甚至,一些涉事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受到了劳动仲裁的“制裁”,如,有公司因员工不转发朋友圈将其开除,最终被判赔6万元。不过,近年来,类似现象屡禁不止,时有发生。
■网友声音
对于此事,不少网友表示自己也遇到了一样的问题,感叹自己自从工作后就没有了“朋友圈自由”。
“不仅仅是‘不自由的朋友圈’,现在还出现了‘不自由的视频号’‘不自由的抖音’等”。有网友表示,自己在银行上班,朋友圈却被硬性要求发布理财产品信息、促销信息以及银行的热点新闻。还有网友留言道:“公司要求每天填报抖音粉丝数量,还要转发截屏。”
甚至,还有网友因拒不转发团建视频,被公司通报批评。也有网友反映,自己入职传媒公司人事专员岗,却因工作期间未在朋友圈转发公司广告,入职半个多月被辞退。还有网友表示,自己未在朋友圈转发医院微信公众号的链接,不但被扣了10000元工资,还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也有部分网友认为,为公司发条朋友圈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实在不行就分组可见嘛,办法总比困难多。”
■法律解读
企业将目光聚焦于员工个人的微信朋友圈,要求其开放朋友圈或者在朋友圈推送和转发与公司业务内容相关的链接,员工是否可以拒绝?企业可以以此为由惩罚甚至解聘员工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若公司将为其广告点赞、发好评、转发等与员工的考评、绩效、奖惩挂钩,影响到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则属于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因此,公司在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没有事先公示的情况下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无疑与《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相违背。
另外,基于劳动合同没有点赞的约定,公司要求员工点赞无疑属于增加工作内容,其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单方强制为之,自然对员工没有约束力,更不能成为公司的解聘依据。
整理 朱兰英 摄影 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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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7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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