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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华网
新华社贵阳2月8日电(记者汪军)记者8日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玮受贿案,对被告人黄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黄玮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黄玮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黄玮利用担任柳州铁路局百色供电段段长、南宁供电段段长,南宁铁路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个人在工程承揽、产品销售、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47万余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黄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已全部查扣在案,具有法定从轻从宽、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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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8 2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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