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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本报讯 1月31日记者从固镇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明付原告孙某文、华某赡养费每人每月400元;被告孙某奎于每月5日前支付原告孙某文、华某赡养费每人每月400元。
原告孙某文与华某婚后共同生育四个子女。如今,原告孙某文与华某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且二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需常年服药,二人生活一度陷入窘境。
据此,孙某文与华某二人希望子女能够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后经协商,女儿孙某梅、孙某娇均同意每月每人给孙某文与华某生活费各500元。但儿子孙某明及孙某奎却始终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对两位老人也不闻不问。
为此,孙某文与华某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明、孙某奎依法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法院综合考虑孙某文与华某所在的当地生活水平、收入状况、实际需要以及其子女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安徽省2021年度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情认定,孙某明、孙某奎分别支付孙某文、华某赡养费每人每月400元。
被告孙某明、孙某奎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递交证据材料或书面异议材料,法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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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1 05: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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