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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胡女士与周某原为夫妻,周某被治安处罚后,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在单位领导的见证下,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开始分居,直到2015年5月才正式离婚。令胡女士没有想到的是,2016年7月,孔某找到胡女士,称周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向其借款7.5万元逾期未还,要求胡女士还款。胡女士表示对此笔债务并不知情,那么胡女士需要对此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吗?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并未实际生活在一起,且欠款并未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根据《民法典》规定,此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周某的个人债务,由周某承担偿还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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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7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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