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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男子明知商品过期仍花11.9元购买,后向超市索赔1000元
“知假买假” ,该不该获赔?
□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林某宾(男)与朋友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某超市购买某品牌沙丁鱼罐头时,发现该食品已过期,遂将该商品相关信息拍摄成视频,后委托其朋友到柜台将该沙丁鱼罐头及其他食品一同结账。林某宾次日联系超市工作人员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对林某宾为获得赔偿而“知假买假”的行为,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2021年9月5日,林某宾与朋友一同到保亭某超市购买商品,林某宾在购买某品牌沙丁鱼罐头时,发现已经过期,遂将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店内陈设、货架一并拍摄成视频,后委托其朋友帮忙去柜台将沙丁鱼罐头及其他食品一同结账。次日,林某宾联系该超市工作人员索赔,后因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2022年4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保亭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某宾赔偿1000元;二、驳回原告林某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保亭某超市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某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琼96民终191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限保亭某超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宾退还货款11.9元;三、驳回林某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林某宾到某超市购买案涉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沙丁鱼罐头时,明确知道沙丁鱼罐头已超过保质期,但其却有针对性地挑选过期食品,然后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赔偿金。另查明,林某宾曾于2021年9月5日和9月15日,在陵水的两家超市以同样的方式购买超期食品,再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因此,林某宾从一开始向某超市购买超过保质期的沙丁鱼罐头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金,而并非基于个人生活消费所需,且没有证据证明某超市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林某宾诉请某超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其诉请某超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某超市销售过期沙丁鱼罐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某超市应当退还林某宾已支付的货款11.9元。一审判决某超市向林某宾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法官介绍,“知假买假”人属于职业打假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求购买物品,而是借“打假”的名义,通过“知假买假”谋取利益,有违诚信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这部分职业打假人的权利应进行一定限制,对于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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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8 0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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