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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芜湖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潘晔)1月6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记者获悉,凡在异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是指在芜湖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芜湖行政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款额度执行芜湖市现行贷款政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首付比例、期限按《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执行,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时,缴存人需提供《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缴存地中心对缴存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的格式)、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等。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须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异地贷款申请:个人征信有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无法核实或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或“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核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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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0 0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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