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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刘慧慧 通讯员姜帆 烟台报道
福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C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诊桌上有一本张某记录的门诊日志,内页载有就诊患者具体信息;发现张某开具的“中医处方笺”2张。经调查,C诊所安排张某在C诊所内从事诊疗活动;张某无法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查处结果:
福山区卫生健康局对C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福山区卫生健康局对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何区分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卫生技术人员?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2.非卫生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关任职资格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技术活动的人员。
小贴士: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法律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此为2022年修订前条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温馨提示
医疗安全无小事,医疗机构的核心是提供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仅违法,更可能引发医疗事故,损害患者健康,最终害人害己。依法执业,才是长久发展之道。广大居民朋友如果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可以致电0535 - 2955803向福山区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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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5-15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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