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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女童店铺内被狗咬伤,谁担责?
养犬店主被判赔偿
福州晚报讯 女童到店铺玩耍时被店主饲养的小狗咬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福清法院判决,店主对伤者作出赔偿。
2023年6月,10岁的小玲(化名)被刘刚养在店铺通道的小狗咬伤右手食指。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小玲的父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刚赔偿小玲相关损失费用。
庭审中,小玲的父母诉称,刘刚对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导致孩子的身心健康受损;刘刚辩称,小玲进店玩耍,系因逗狗而受伤;饲养的狗有拴着,事故责任不在己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刚饲养的狗咬伤小玲,刘刚作为动物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但事发时狗无人看管,也没有进行圈养或设置护栏;刘刚辩称小玲逗狗导致被咬伤,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因此,刘刚作为动物饲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刘刚赔偿小玲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84.82元。(全文共4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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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2 0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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