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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鼓励结婚登记时主动接受婚检
《安徽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将修订完善
◤ 《安徽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如今很多地方需要修改完善。3月13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4月9日前,公众可提意见。◢
鼓励结婚登记时 双方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民法典》强化婚姻自由原则,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是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为此,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提出,“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
草案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建议孕妇产检的各种情况。比如:当孕妇出现羊水过多或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可能有畸形的、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的、年龄超过35周岁的、国家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应进行产前诊断的其他情形。凡有这些情况的,经治医师应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另外,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进行医学检查。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相关机构或人员
不得擅自从事婚检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做性别鉴定。同时提出,“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一些明令禁止的行为列出了相应惩戒条款。比如,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处分。如果出现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去医院生宝宝,还是在家生宝宝,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选择。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提倡孕妇住院分娩。”因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高危孕妇必须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花
▶参与方式
4月9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提意见建议:
1.在安徽省司法厅官方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3.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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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4 06: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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