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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罪银制度指的是官员犯了罪,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多少不一的银子来免除一定的刑罚。这个制度是清朝乾隆四十五年(公元1780年)经和珅提议设立的一项用钱来买罪的制度,主要由军机处所属的密记处负责,所得银两由内务府各库收存全部备为皇帝私用。
和珅也曾向乾隆解释过为何要这么做。说白了就是当下贪污横行,贪官也很多,治也治不了,但也不能让这些贪官好过,所以只能想个办法,把他们贪污的钱财纳入国库,再由国家用之于民。
再说了,贪官心里本来就发慌,谁也不敢保证一辈子不犯错误,所以他们是拍手称快。
但其实我们都知道,这是定型的贼喊捉贼,最大的贪官就是他。而他说的冠冕堂皇,但其实议罪银制度根本不是这么做的,怎么可能用之于民呢。主要用于乾隆下江南的专项开支。毕竟乾隆喜欢去江南,他六下江南,开支自然是不少,而他外出竟然都没有动用到国库的一两银子,可见这个钱还是非常可观的。
和珅也是因为给乾隆出了这么一个主意而成为了户部尚书。在乾隆看来,和珅非常牛,本来内务府都穷的快揭不开锅了,可到和珅手里竟然还挣了钱,所以乾隆非常高兴。
这个制度从一开始就遭到了非议,很多官员持反对的态度,但贪官非常高兴,因为他们即使犯了法也没有关系,有钱就可以了。
其实这个制度弊端是非常明显的。贪官犯了罪,交了钱就可以免罪。这么一来,法律还管什么用,无外乎就是衡量一下所犯罪的严重程度,这样好定交钱的数额。
另外,贪官得有钱交才行,虽说交了钱,但他们必须的找补回来。所以他们就得更加有肆无恐,变本加厉的捞钱。这么做明显是加剧了底层百姓的负担,使得贪污横行。
只能说这种制度百害无一利,可就是被称为英明之主的乾隆竟然为了一己私利这么做了。他的钱包是鼓了,但对百姓来说,对大清而言,没有一点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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