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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10月29日消息(记者 蒙健)10月29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单位完成了《海南省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主体资质、坚持原则、经营模式”3 个方面给出了学校食堂经营的基本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到,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人登记证或者办学机构许可证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学校食堂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始终保持合法有效。
原则上,学校食堂宜自主经营,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实施委托经营管理的食堂,实行“零租赁”管理,学校不得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
意见稿还提到,学校食堂应保障大众餐(如含平价菜、限价菜)、免费汤等基本伙食项目的供应。除高校外,其他学校食堂均不得引入风味档口(汤粉、汤面除外);高校食堂管理企业在保证大众餐供应量达50%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引入风味档口。
根据意见稿,学生就餐人数大于300人的幼儿园、学生就餐人数大于500人的中小学、高校食堂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自行组织公开招标)引入;学生就餐人数小于或等于300人的幼儿园、学生就餐人数小于或等于500人的学校宜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引入;学生用餐人数大于或等于1000人且有两个及以上食堂的学校,宜引入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经营管理。学校在引入企业经营管理食堂前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经营管理方案,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引入工作。
记者了解到,《海南省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实施,将为全省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撑和指导,对学校食堂经营的总体要求、委托经营准入要求、委托经营模式下的日常监管和退出管理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规定,可提高地方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的质量和竞争能力,进而为全省学校食堂在委托经营管理模式下的食品安全质效夯实基础,保障在校学生“舌尖上的安全”。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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