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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楚雄日报
图为诉讼服务现场。
通讯员邬吉胜摄影报道
徐某自2022年3月20日起被招聘到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为15000元。2023年10月15日,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直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公司均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解除后,徐某于2023年11月1日向大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裁决:1.某公司与徐某2022年3月20日至2023年10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由某公司支付徐某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后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大姚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不支付徐某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
大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自2022年3月20日至2023年10月15日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公司均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也未提交其向徐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公司具有依法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的例外情形的相关证据,因此,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依法向徐某支付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165000元。公司提出的请求判令其不支付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5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大姚县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与徐某自2022年3月20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公司向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5000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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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1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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