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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镇江日报
本报讯(京法萱 翟进)20多年前,妹妹因未达婚龄“拿”了姐姐的户口簿办理登记结婚;今年8月,妹妹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出现“人证不符”的难题,并由此牵出一桩离婚纠纷诉讼。所幸承办法官理清事实制发司法建议,民政局据此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日前,涉案三方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
据京口法院法官汪忠春介绍,1999年,李某与赵某甲的妹妹赵某乙相识恋爱后准备登记结婚。由于当时赵某乙未达到法定婚龄,便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了赵某甲的户口簿、身份信息。其时,申领结婚证提供了赵某乙的照片,然而身份信息为赵某甲,赵某乙与李某实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此一切,姐姐赵某甲并不知情。
今年8月,赵某乙在迁户口时,因无法证明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引发李某提起对赵某甲的离婚纠纷诉讼。
承办法官注意到,如果单从李某起诉的离婚纠纷来看,李某与赵某甲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事人应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可是,双方已超过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为了彻底解决当事人的现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承办法官依法及时向该案所在地民政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撤销李某与赵某甲的婚姻登记。当地民政局经核实依法撤销了这宗“错位”的婚姻登记。随后,李某与赵某乙办理了结婚登记。该案件所涉矛盾成功化解后,李某申请撤回起诉。
由于各种原因,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带来了不少“后遗症”。法官提示,当事人在相识相恋相守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为缔结婚姻加固一道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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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2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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