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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余日报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推动“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走深走实,新余日报特开设“社会救助政策问答”宣传栏目,进行社会救助政策解读及宣传。继上期解读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之后(详见2023年2月3日第四版),本期着重解读“特困供养政策”。 1.哪些人可以纳入特困供养待遇? 持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什么条件可认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202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47574元,农村23859元);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7)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什么条件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财产包括:(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3)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5.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标准有哪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6.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核确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时,应同步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明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人,并按要求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服务内容及各方权益。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应与审核确认结果同步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等级,同时将变更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探视巡访和照料护理政策是什么? (1)探视巡访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探视巡访制度,从村(居)民委员会党员干部中选择确定探视责任人,以上门巡访为主,兼取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每月至少一次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 (2)照料护理政策:实施主体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服务人负责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生病看护以及需求转介等服务,协助做好居所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8.年满16周岁的特困未成年人,要停发或取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吗?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应当继续给予救助供养。新余市民政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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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1 08: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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