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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湖州日报
河豚虽鲜 谨慎食用
销售加工养殖河豚有门槛
记者 张翔
本报讯 “市区有饭店销售河豚鱼!”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湖州有饭店售卖河豚鱼菜品,对此,市市场监管局南太湖新区分局立即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辖区内有2家餐饮服务单位确实存在宰杀河豚鱼活体制作菜品出售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共计28斤活体河豚鱼作扣押处理。经调查,2家涉事餐饮服务单位为满足顾客食用新鲜河豚鱼需求,不定期从江苏等地的合作水品供应商处购进活体河豚,并由后厨宰杀用于菜品制作。
“经市淡水研究所鉴定,我们扣押处理的河豚鱼学名为‘暗纹东方鲀’,目前市面上出现的该种类河豚鱼,虽属养殖,但鱼体内脏器仍存在有微量毒素的风险。”执法人员表示,目前已对2家涉事餐饮服务单位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据了解,河豚鱼鱼体含有河豚毒素,在其卵巢、肝脏中含量最高,食用后易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发麻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死亡,毒素潜伏期一般为0.5至3小时。
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明令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经营河豚鱼产品河豚毒素超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养殖河豚,在《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中,也明确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也告诫广大餐饮服务单位,不加工捕捞的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无合法资质的河豚鱼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捞或捡到新鲜河豚鱼时,要立即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不得随意丢弃,也不得转送他人或以任何形式流入市场。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河豚虽鲜,小心有毒,广大消费者切记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野生河豚鱼,不购买、不食用未经国家审批的企业加工的河豚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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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4 08: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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