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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西南日报
【案情简介】刘某是某菜场卖肉的经营者,2022年1月,刘某将清洗打肉机的污水倾倒在路面,张某经过其肉摊时,因路面存在油污导致滑倒,张某随后被送到医院,造成右脚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21天。后张某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00800元。
刘某辩称其并非侵权人,张某系自己不小心滑倒摔伤。
法院查明,从监控视频显示,在张某经过前,刘某正在清洗打肉机,污水直接倾倒在张某经过路段,张某摔倒后,刘某未进行搀扶救助,而是用清扫工具将污水扫干净并倾倒。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的损害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本案从监控视频显示,张某摔伤前,刘某确实在用清洁剂清洗打肉机,油污水全部倾倒于地面,导致地面湿滑,张某摔倒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在公共道路上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情形”,刘某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自愿支付张某80000元赔偿金。
【典型意义】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张某未将某菜场的管理人作为被告,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事实上,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不论是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还是因不可抗力之外的自然现象妨碍公共道路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要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对妨碍通行的物品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就推定其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应对自己的场所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否则同样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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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6 05: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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