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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田家庵区万客隆生活超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45号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3-02-23 12:38: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田家庵区万客隆生活超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45号。

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田家庵区万客隆生活超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45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45号

当事人:田家庵区万客隆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NJQ436J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0月28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田家庵区万客隆生活超市经营的“上海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CX2200110547)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NCP22340403342259168)。经检测,“上海青”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建路6号田家庵区万客隆生活超市送达上述文书。该处店铺门头为红底白字,写有“百润发生活超市”字样,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进入该店,经营者陈伟锋在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名称为田家庵区万客隆生活超市。执法人员现场将《检验报告》(№:FCX2200110547)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NCP22340403342259168)送达至经营者,让经营者详细阅读上述文书中的内容并告知相关权利,经营者当场签收并表示知晓。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指派田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葛欣(执法证号∶12070430058)、李东(执法证号∶12070430055)调查处理此案。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5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2023年1月28日在田东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上海青”(抽样日期2022年10月28日)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FCX2200110547)中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12月5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根据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询问笔录,上述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上海青”是当事人2022年10月27日从淮南橙逸智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kg,进货金额16.16元,售价1.76元/kg,已售完无剩余。当事人销售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上海青”货值金额17.6元,违法所得1.44元。当事人对上述批次“上海青”已采取公告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上海青”。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资质、索要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但未记录相关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NCP22340403342259168)复印件一份和《检验报告》(№:FCX220011054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NCP22340403342259168)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海青”被抽检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四张,《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配送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公告召回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2023年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2023〕8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获知违法行为后,主动开展召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销售的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食品安全及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和【116】条第二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2】条第二款和【116】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12609001040020813;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请访问安徽省政府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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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3 13: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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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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