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廊坊日报
永清县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充值卡金额退还纠纷案
本报讯(通讯员 穆乃效 郝军生 记者 盛嘉敏)近日,永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包氏三姐妹与河北某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农科公司)退蔬菜卡纠纷一案,为消费者提前消费购置会员卡行为提供理性参考。
2018年3月,被告农科公司在廊坊经营多家会员分店,从事蔬菜等农产品买卖、配送等服务。该公司开业时,原告包氏姐妹三人各办理会员购物卡一张,2019年12月,每人向卡内充值2000元,获12期赠送价值1188元的蔬菜购物卡。
2020年1月底,农科公司经营的会员门店停止营业。此时,包氏三姐妹会员购物卡内除有未消费金额外,每人还有10期未消费的赠送蔬菜购物卡。
永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会员购物卡并充值,被告同意赠送三名原告蔬菜购物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会员购物卡内剩余金额,系三名原告充值存入,被告农科公司同意退还,法院予以支持。三名原告充值获赠金额,并非三人无偿取得,如被告正常营业,三名原告可以获得与卡内金额对价实际利益。被告农科公司因自身原因停止营业,导致三名原告应得利益受损,故赠送的蔬菜购物卡内金额,被告亦应退还。
经审理,法院判决农科公司退还原告包氏三姐妹会员购物卡、附赠蔬菜购物卡内金额共计8081.16元。
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因自身原因停业导致的后果,不能由三名原告来承担。”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7 10:45:14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